湘新管发〔2016〕30号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英亚体育在线_中国足彩网-【首页】印发《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
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园区,区县,新区各部门(单位)、委属各公司:
现将《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湘新发〔2016〕2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切实做好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负责《办法》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人才办设在党政综合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条 建立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人才评审专家库,根据人才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开展专业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四条 设立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人才评审委员会,由管委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园区(区县)负责人、权威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
第五条 定期召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人才办碰头会议,及时会商研究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所在企业工商管理及税务征管关系应在新区辖区内五大园区和四大核心片区之一。五大园区和四大核心片区具体规划范围为:
1.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至尖山公园、天顶山、岳麓大道、雷锋大道、振兴路、桐梓坡路、麓景路、麓枫路,南接枫林路至象鼻山,西至雷锋街道边界,北接望城经开区。
2.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以沩水河为界,西南以石长铁路、宁乡大道为界, 西邻益阳衡龙桥镇,北至双江口镇。
3.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临雷锋大道及三环线,南连长沙高新区,西到黄桥大道,北至旺旺路。
4.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至宁乡县界,南至金桥路以南300米,西至历泉公路,北至石长铁路。
5.岳麓科技产业园:东至含浦大道、智开路与靳江河,南至望江路、桐关桥路与莲浦大道,西至莲花镇边界,北至梅溪湖路西延线与象鼻山、桃花岭。
6.梅溪湖国际新城:东临二环线,南以梅溪湖路西延线至象鼻窝桃花岭北侧山脚为界,西至黄桥大道,北起枫林路。
7.滨江商务新城:东临湘江风光带,南到潇湘嘴,西至银杉路,北达北二环线。
8.洋湖生态新城:东临湘江,西至含浦大道,南接三环线,北至学士联络线。
9.大王山旅游度假区:东临湘江,南至万家丽路,西至大王山-长潭西高速,北起三环线。
第七条 申报人所在企业主营业务、产业类别属于《办法》指定的高端制造研发转化基地和创新创意产业集聚区所涉及的8大相关产业之一:
1.高端制造(含智能制造):先进装备制造业;智能装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化学品制造业(划分依据为《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3)》与《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
2.新材料:先进电池及材料产业;金属新材料产业;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先进结构材料产业;前沿新材料产业;新材料研究与技术服务(划分依据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
3.电子信息(含互联网与大数据):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划分依据为《高技术产业分类(2013)》与《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
4.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核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产业;智能电网产业;新能源产业工程及研究技术服务;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节能环保综合管理服务(划分依据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
5.金融服务: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划分依据为《国民经济行业(GBT4745-2011)分类》)。
6.医药及医疗健康:医药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制造业;医疗保健产品销售;医疗保健服务(划分依据为《国民经济行业(GBT4745-2011)分类》)。
7.文化旅游: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旅游出行;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游览;旅游娱乐;旅游综合服务;旅游辅助服务(划分依据为《国民经济行业(GBT4745-2011)分类》及《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5)》)。
8.检验检测:质检技术服务(划分依据为《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3)》)。
第八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办法》施行(2016年9月2日)后企业引进的人才或团队;
2.来新区工作前2年内无湖南工作记录(国家部委直属高校人才和青年创业人才除外);
3.企业通过公开招聘或猎寻等市场化方式引进的人才或团队。企业从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上述公司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自身直接参股或被直接参股的公司等关联公司引进的人才或团队,不能申报奖励扶持政策。
第九条 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受聘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存在明确的3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
(二)申请人在新区范围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养老保险。
(三)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申报国内外顶尖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
4.中国工程院院士;
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6.在受聘企业实际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200万元及以上,且经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五)国内外顶尖人才在新区投资办企业且占股30%以上的,视同为全职在新区工作,不受上述(一)、(二)款条件约束。
(六)申报国家级领军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
3.中国专利奖获得者;省级专利奖特等奖获得者;
4.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5.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6.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7.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等优秀人才;
8.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9.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0.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11.在受聘企业实际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150万元及以上,且经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七)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上述(一)、(二)、(三)款条件约束,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新区企业在项目合作,或者技术指导,或者培训咨询等方面建立明确的合作关系;
2.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请高端人才团队认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员结构条件
1.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团队带头人1名,核心成员不少于2名;
2.团队带头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年龄以申报截止日期为计算依据;
3.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4.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
5.团队成员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具有明显的关联性或互补性,团队中的每个成员至少与其他1名团队成员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中有过2年以上稳定合作;
6.团队成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且精通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人才。
(二)专业技术条件
1.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掌握具有独特市场价值、能够解决重大市场问题的核心技术,或拥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承担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工作;
2.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三)创新项目条件
1.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2.项目所属产业领域为《办法》指定的8大产业之一;
3.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应已有技术积累或产业化经验的基础。
(四)工作时限条件
1.人才团队应与企业签订正式或意向聘用合同,或者合作协议,聘用期限或合作期限不短于项目实施周期。
2.团队带头人应全职在新区工作;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全职在新区工作,并默认为团队第一、二核心成员;全职在新区工作的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3.其余核心成员可全职在新区工作,或平均每年兼职在新区工作3个月以上。
(五)引进企业条件
1.高端人才团队由引进企业进行申报。
2.申报高端人才团队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3)申报团队为创新型团队的,其所在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4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符合: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申报团队为创业型团队的,其所创办企业注册时间应在1年以内,企业实缴出资额200万元及以上,团队成员合计持股不低于单位股本的20%。
3.企业申报高端人才团队前,应已启动研发项目,并取得初步进展。项目实施周期结束时,项目研发的产品应实现规模生产,且年度销售收入应达1亿元及以上。
4.企业每个申报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团队。
(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1.同一批次在不同园区(区县)、不同企业,以同一个项目或者不同项目重复申报的团队及其项目;
2.团队成员已申请《办法》中其他3类人才认定;
3.申报过高端人才团队认定,并已累计2次进入评审环节,但均未获通过的团队及其项目;
4.已经成功申报高端人才团队,且申报项目还未结题验收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专业骨干人才认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申请人与受聘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存在明确的3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
(三)申请人在新区范围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养老保险;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1)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2)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3)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4)省级专利奖一等奖,以及二等奖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2.在受聘企业实际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80万元及以上,且经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二条 申请青年创业人才认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合伙人;
(二)所在企业完成纳税1000元及以上;
(三)年龄、学历及毕业年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30周岁及以下,毕业3年以内;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5周岁及以下,毕业3年以内;
3.全日制博士研究生:40周岁及以下,毕业3年以内;
4.全日制博士后:45周岁及以下,出站3年以内。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高层次人才、专业骨干人才认定,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二)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其中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合作协议,或者能够证明申报人与企业存在明确合作关系的其他资料;
(三)学历、学位证书;
(四)国内外任职证明;
(五)荣誉及奖励证书;
(六)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著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
(七)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
(八)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省工商局出具);创办企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还须提供股东证明书和注册验资报告。
(九)近2年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和近2年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除外);
(十)申请安家补贴和购房补助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以及在新区首次购房承诺书;
(十一)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相关资料,如交通、住宿票据等(此项可在一年后补充提供);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高端人才团队认定须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申报团队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团队组成人员资料:
1.团队成员名单;
2.可证明其身份、年龄的证件;
3.团队成员学历、学位证书;
4.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5.团队成员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或者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证明;
6.团队成员存在2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证明资料;
7.全职在新区工作的团队带头人和2名及以上核心成员近2年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8.兼职成员在新区工作3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如交通、住宿票据等,以及能够证明在新区工作3个月以上的其他资料(此项可在项目实施一年后补充提供)。
(三)专业技术资料
1.申报团队所掌握的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2.能够充分证明团队学术水平、创新潜力的相关资料。
(四)项目计划书
(五)所在企业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省工商局出具);
2.企业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1年以内企业可提交财务报表);
3.企业已启动创新项目研发的有关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青年创业人才认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二)学历证书;
(三)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省工商局出具);
(四)申请人为公司股东的,提供公司股东证明书和注册验资报告;申请人为公司合伙人的,提供公司合伙人身份证明和合伙协议;
(五)近6个月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六)所在企业纳税凭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发布公告。创新创业人才实行集中申报,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3月。人才办在集中申报前通过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站发布创新创业人才申报通知,明确有关事项和要求。每名人才限申请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团队、专业骨干人才、青年创业人才四类人才中的其中一类人才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推荐。申报人所在企业应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在申报日期截止前,申报人应将申报资料和企业推荐意见报所在园区(区县)的受理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参加该年度认定。
第十八条 园区(区县)初审。园区(区县)受理申请后,对申报对象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新区人才办组织各园区(区县)和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金融办)、国土规划局、纪工委等单位,分组赴申请人所在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实地查验相关资料、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新区人才办根据产业领域邀请专家开展专业评审(高端人才团队增加项目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综合复审。新区管委会人才评审委员会在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开展综合复审,拟定认定对象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会议研究。将认定对象建议名单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年度奖励扶持对象名单。
第二十三条 名单公示。将年度奖励扶持对象名单在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兑现奖励。公示期结束后,人才办发布入选通知,并按相关工作流程拨付奖励扶持资金。
第五章 政策兑现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政策兑现与管理
(一)首次在新区自主购买商品住房的:
1.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分3年按比例支付到位。其中首年度支付50%,第2年支付30%,第3年支付20%。首年度起止时间根据购房合同签署日期计算。
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购房契税缴纳标准确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购房金额的2%,与首年度安家补助资金同步全额发放到位。
(二)在受聘企业实际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50万元及以上的,可申请特别贡献奖励:
1.实行一年一申请,奖金一年一发放,年度奖金额度按照《办法》所定标准核算,并一次性发放到位。
2.申报截止时申请人在企业工作领取工资薪酬未满一年的,当年度不受理其特别贡献奖励申请。申请人在该时间段的特别贡献奖励在下年度一并申报,经认定后补充发放。
3.符合特别贡献奖励申请条件且当年度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此后不再补充受理其未申请年度特别贡献奖励申请,且不补充发放其未申请年度特别贡献奖励。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可申请一次工作补贴,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
第二十六条 高端人才团队政策兑现与管理
(一)入选高端人才团队的人才经费和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度按3:3:4的比例分三期划拨:
1.入选通知发布后,由人才办与企业和人才团队签订资助协议。人才团队应在入选通知发布后90天(含)内正式到岗开展工作。人才团队到岗工作后兑现30%人才经费和30%项目经费。
2.人才团队入选后,企业应在三年内(含)向人才办提请项目中期评估,五年内(含)提请项目结题验收,以入选通知发布之日为时间计算依据。人才办根据企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评估验收结果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中期评估的企业兑现30%人才经费和30%项目经费;对通过结题验收的企业兑现40%人才经费和40%项目经费。
(二)团队成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国际授权发明专利,应在通过国际授权后第一个集中申报期申请认定。经认定的国际授权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一次性发放到位。
(三)企业引进人才团队后,团队成员、企业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及所在园区(区县)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动情况报人才办。
企业引进人才团队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关政策兑现自动终止:
1.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
2.团队成员人数少于3人;
3.企业终止或取消研发项目或未按期提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或中期评估、结题验收未通过;
4.企业工商管理和税务征管关系变更至新区五大园区或四大核心片区之外;
发生其它变动情况的,由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形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业骨干人才政策兑现与管理
(一)首次在新区自主购买商品住房的:
1.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的10%计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到位;
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购房契税缴纳标准确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购房金额的2%,与安家补助资金同步全额发放到位。
(二)在受聘企业实际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50万元及以上的,可申请特别贡献奖励。政策兑现及管理办法参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青年创业人才政策兑现与管理
(一)给予一次性租房和生活补贴:
1.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补贴1.5万元;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贴2.5万元;
3.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补贴3万元;
4.全日制博士后补贴5万元。
(二)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到位。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专项资金。财政局(金融办)商人才办制定奖励扶持资金拨付计划。奖励扶持资金每年度集中拨付一次,创新创业人才名单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资金拨付程序,财政局(金融办)按照有关财经管理规定,拨付人才奖励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 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资金跟踪评价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持对象和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背景调查、考核评估和事后监督等。
(一)经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终止资助资格和相关政策兑现,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款项,并追究相关责任:
1.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
3.已离开引进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
4.引进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
(二)企业通过弄虚作假帮助本企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申报人才奖励扶持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员工申报资格。
(三)建立人才诚信档案制度,对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个人或企业,将其诚信情况记录在案,通报省市相关部门,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新区人才奖励扶持政策,适时以适当方式向海内外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综合配套服务有关奖励扶持实行常年申报,由人才办直接受理并组织评审,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兑现相关奖励扶持资金。其中,产业教授和科技经理选聘办法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和湖南省、长沙市有关人才政策奖励扶持的人才,可同时申请享受《办法》的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申请人同时被认定为新区创新创业人才政策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象,且新区人才政策与其可享受的新区其他优惠政策存在相同条款或者类似条款,申请人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同类奖励扶持政策选择申请享受较高奖励,但不能同时重复享受同类奖励扶持政策;如申请人已经享受较低奖励,则不能再申请享受较高奖励。
申请人同时被认定为新区创新创业人才政策和园区(区县)相关人才政策的扶持对象,且新区人才政策与其可享受园区(区县)人才政策存在相同条款或者类似条款,申请人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同类奖励扶持政策选择申请享受较高奖励,但不能同时重复享受同类奖励扶持政策,其奖励扶持资金由奖励扶持标准较高的政策制定单位承担;如申请人已经享受较低奖励,则不能再申请享受较高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提奖项和荣誉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所颁发的奖项和荣誉。
第三十四条 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资金为税前资金,获得奖励扶持资金的人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湘江新区产业教授、科技经理选聘办法(试行)
附件
湖南湘江新区产业教授、科技经理选聘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建立新区、高校、企业人才培训培养工作机制,根据《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湘新发〔2016〕22号),决定选聘一批高端制造研发类企业家,到与新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兼任产业教授;在与新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高校选聘一批正副教授到新区高端制造研发类企业兼任科技经理。
第二条 产业教授、科技经理实行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选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聘期三年。
第三条 产业教授、科技经理选聘工作,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产业教授和聘任高校职责:
(一)产业教授职责
1.参与制订高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导师身份联合指导研究生;每年至少为合作高校作2次讲座;
2.推动所在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和科技攻关,联合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转化高科技创新成果;
3.推动所在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实践创新基地,与高校共建合作平台,共建研究生工作站。
(二)聘任高校职责:
1.制订产业教授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办法;明确1名学校导师与产业教授联合培养研究生(产业教授作为第二导师);
2.围绕企业技术难题,组织学校教师联合研究攻关,成果优先在企业转化;与产业教授所在企业联合申报国家或省市级科研项目;
3.推进研究生工作站等校企合作平台建设。
第五条 科技经理和聘任企业职责
(一)科技经理职责
1.推动高校与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帮助企业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2.指导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规划,优化企业创新管理体系,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3.组织举办专题培训讲座,加强对企业人才队伍的引进和培养,帮助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或专利等。
(二)聘任企业职责
1.制定科技经理参与企业运营管理的工作机制,注重发挥科技经理的作用,授予科技经理一定的工作权限;
2.为科技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3.为科技经理提供岗位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产业教授所在企业、科技经理受聘企业的工商管理及税务征管关系应在新区辖区内五大园区和四大核心片区(详见《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一,企业主营业务、产业类别属于高端制造(含智能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含互联网与大数据)、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医药及医疗健康、检验检测等6大相关产业之一。
第七条 产业教授聘任高校、科技经理所在高校应与新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第八条 兼任产业教授的高端制造研发类企业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三)省“百人计划”专家;
(四)市“3635”人才计划专家;
(五)经新区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专业骨干人才、高端人才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
(六)新区优秀人才、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创新企业家入选者;
(七)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副总及以上职务2年以上)或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选优先选聘:
1.近五年来,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社科奖,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或主持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
2.近五年来,所在企业与高校有过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的;
3.所在企业已建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以及省研究生工作站的;
4.近3年所在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支持的。
第九条 科技经理聘任条件:
(一)兼任科技经理的高校正副教授,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领域科研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研发能力;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以及相应的组织协调、科技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3.身体健康,能全身心地投入一线工作,每年能为企业服务三个月以上;
(二)聘任科技经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产业领域为高端制造研发类产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信誉和产业基础较好,有明确的创新发展需求;
3.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有保证,能为受聘科技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与拟派出单位有合作研发项目的优先支持。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产业教授选聘程序
(一)岗位发布。高校结合本校实际需要,提出产业教授岗位、数量和要求,经新区审定后,由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二)个人申报。根据岗位要求,各园区(区县)组织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每人限申报一所高校,申报前要与有关高校进行沟通对接,并经所在企业和所在园区(区县)审核同意。
(三)高校遴选。高校对申报人员进行遴选,提出拟聘产业教授名单,报新区人才办。
(四)审核认定。新区人才办对高校拟聘人选进行审核,确定产业教授聘任人选,公示7个工作日后发文公布。
(五)签订协议。企业、聘任高校与产业教授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由新区颁发产业教授聘书。
第十一条 科技经理选聘程序
(一)岗位发布。企业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科技经理岗位、数量和要求,经新区审定后,由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二)个人申报。根据岗位要求,各高校组织本校内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每人限申报一个企业科技经理岗位,申报前要与有关企业进行沟通对接,并经所在高校审核同意。
(三)企业遴选。企业对申报人员进行遴选,提出拟聘科技经理名单,报新区人才办。
(四)审核认定。新区人才办对企业拟聘人选进行审核,确定科技经理聘任人选,公示7个工作日后发文公布。
(五)签订协议。高校、聘任企业与科技经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由新区颁发科技经理聘书。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产业教授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科技经理每人每年补助5万元;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产业教授、科技经理申报国家、省市有关人才计划和科技奖励;在新区优秀人才、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创新企业家集中评选中优先考虑产业教授、科技经理。
第十四条 对产业教授与聘任高校、科技经理与聘任企业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和研发载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优先扶持。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教授、科技经理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分别由聘任高校、聘任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产业教授、科技经理期满考核为优秀且符合下批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续聘;考核为合格的,如需继续聘任,需重新申报;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再申报。
第十六条 产业教授、科技经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新区同意,由相关高校或企业解除聘任合同:
(一)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调离新区工作或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能正常履职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人才办负责对聘任高校、聘任企业进行年度评估,对不能履行职责的高校、企业,不再列入下年度产业教授、科技经理选聘计划。
第十八条 高校、企业分别是选聘使用产业教授、科技经理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高校、企业要成立由校领导或企业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组,明确职责,协同实施。